3.7 放射性
砌块的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
4 试验方法
砌块各项性能指标的试验,按GB/T 4111规定进行。其中,干燥收缩试验时,试件浸水时间应为48 h。
放射性试验按GB 6566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强度、吸水率。
5.1.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第6章中全部项目。
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砌块的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变化时;
c)正常生产6个月时(抗冻性、碳化系数每年一次);
d)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投产或原材料发生变化时。
5.2 组批规则
砌块按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分批验收。以同一品种轻集料和水泥按同一生产工艺制成的相同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的300m3砌块为一批;每周生产的砌块不足300m3者亦按一批计。
5.3 抽样规则
5.3.1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32块做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再从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如下数量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a)强度:5块;
b)密度、含水率、吸水率:3块;
c)干燥收缩率:3块;
5.3.2 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64块,其中32块进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如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则在64块中测取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下述块数进行其他项目检验。
a) 强度:5块;
b) 密度、含水率、吸水率:3块;
c) 干燥收缩率:3块;
d) 抗冻性:10块;
e) 软化系数:10块;
f) 碳化系数:12块;
g) 放射性:2块。
5.4 判定规则
5.4.1 当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6章各项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检验后,如有以下情况者可进行复检:
a)按表1、2检验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各项指标,32个砌块中有4块不合格者;
b)除表1、2指标外的其他性能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者;
c)用户对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5.4.3 复检的抽检数量和检验项目应与前一次检验相同。
5.4.4 复检后,若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可判定为该等级;若仍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砌块出厂
9.0.1砌块应在厂内养护28天龄期后方可出厂。
9.0.2砌块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方可出厂。
7 产品合格证、堆放和运输
7.1 产品合格证
砌块出厂时,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内容包括:
a)厂名与商标;
b)合格证编号及出厂日期;
c)产品标记;
d)性能检验结果;
e)批量编号与砌块数量(块);
f)检验部门与检验人员签字盖章。
7.2 产品堆放和运输
7.2.1 砌块应按类别、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分批堆放。
7.2.2 砌块装卸时,严禁碰撞、扔摔,应轻码轻放,不许用翻斗车倾卸。
7.2.3 砌块堆和运输时应有覆盖防雨、防潮和排水措施。